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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葫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关于转发市科委、财政局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和安装IC智能管理卡水表的通知》等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三、对《关于设置使用标准门牌的意见》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转发市科委、财政局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1996〕78号)

  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1〕59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葫政发〔2002〕20号)

  四、《关于修改葫芦岛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4〕16号)

  五、《关于修改葫芦岛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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