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各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
由省负责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并负责将省招标的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程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发展改革、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