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人员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以服务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竟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应占使用药物的80%以上。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
基本药物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以省为单位统一集中采购药品,以市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基本药物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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