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巴住公发[2010]37号)
各旗县管理部、各科室:
按照《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现将2010年度全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0年10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15日5时30分)。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旗县管理部、资金运用科提交贷款贴息申请。
(二)初审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旗县管理部、资金运用科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向市中心提交初审意见。
(三)复审阶段(12月1月至12月10日)。市中心复审领导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核实审定。
市中心贷款贴息复审领导小组由刘俊文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崔元、任庆元、赵育楼、杨翠萍、贾娟。
(四)公示阶段(12月11日至20日)。利用报纸等新闻媒介,将复审通过人员及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五)审批拨付阶段(12月21日至月底)。公示结束后,报请市管委会审批,最终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还款账户。
二、贴息对象
参照《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及2009年市管委会批复意见执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列入贴息范围。
三、贴息标准
(一)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根据《2009年度巴彦淖尔统计年鉴》,2009年度全市平均值为13067元。其中,临河区13379元,五原县12750元,磴口县12675元,前旗13080元,中旗13300元,后旗12880元,杭后12755元。各旗县管理部、资金运用科要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进行初审。
(二)贴息具体标准。
1、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5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的90%的比例贴息;
2、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含6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的80%的比例贴息;
3、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1%-70%(含7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