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通告
由于受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影响,广大农牧区特别是河套地区的农民,有采用点烧的办法清理田间、地畔、渠沟、路旁杂草的习惯,往往烧毁附近的林木,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也造成空气污染。无组织无看守的农事野外用火,已成为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重要隐患。为此,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田间、地畔、渠沟、路旁点烧杂草、秸秆。根据防火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必须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点烧隔离带时,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看守。四级风以上,停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各旗县区、苏木(镇)、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少年儿童、智障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管力度,落实监护人责任,严防因人为弄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过路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不得随意将烟头、火种扔向道路两旁,以免引燃杂草烧毁林木。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林区从事采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服从当地防火部门的管理,签订防火合同,严格按照防火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野外生产机械设备要采取安设防火装备等办法,避免失火。
四、大力提倡和鼓励文明祭祀活动,严禁在生态项目区、自然保护区内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旗县区、苏木(镇)、村民委员会要层层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各级防火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护林组织以及防火护林人员和森警部队,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积极预防,依法治火。对违反防火法规,造成林木烧毁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予以严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草原起火,要立即报告就近的人民政府或防火指挥部。防火指挥部接到火警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火,同时逐级上报。
旗县区防火办公室设有森林草原火灾专用免费报警电话:12119和草原火警110。
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