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葫政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一、财税扶持
(一)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对拉动地方经济作用明显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市技改贴息资金、国债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
(三)实行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支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
(四)对符合条件、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归属市级以下政府及开发区所得部分的50%,由各级财政予以返还。
二、融资支持
(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工商、国土、住建、公安、金融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出质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六)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40%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