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葫政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0〕4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9项,承接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5项(其中直接下放到县(市)区2项)。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创新审批方式,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4项)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4项)
一、市民委(取消3项)
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二、市公安局(取消4项)
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3、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4、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1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四、市环保局(取消3项)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
2、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3、在人口集中地区熔化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审批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7项)
(一)取消1项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二)承接6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2、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