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关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有关文件要求, 我市各旗县区2011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执行,现将确定后的保障标准下达各旗县区,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旗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确定后的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起执行。
二、各旗县区要尽快调整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5月份按新的标准发放并将 1-4 月份的差额足额补齐。
三、各旗县区要加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按标施保工作,并向全社会公布新的保障标准。 市政府将于6月底前对新标准的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见到实效。
附:各旗县区 2011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各旗县区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项目 | 城市保障标准(元/月) | 农村牧区保障标准(元/年) |
全市平均水平 | 321 | 2223 |
磴口 | 312 | 2000 |
杭后 | 316 | 2140 |
临河 | 330 | 2050 |
五原 | 309 | 2200 |
前旗 | 农村 | 324 | 2000 |
牧区 | 1950 |
中旗 | 农村 | 319 | 2000 |
牧区 | 2600 |
后旗 | 农村 | 324 | 2000 |
牧区 | 3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