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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省财政补贴80%,余额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0%;今年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40%,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市财政设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方便各县(市)区征收和管理,县(市)区设立新农保资金征收过渡户,月末连同县(市)区配比的补贴资金从过度户清零上解至市资金专户。

  市新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上报的缴费明细,分别记账、核算。每年初,市和县(市)区财政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达到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缴费及财政补贴额共同编制个人账户支付预算,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基金监督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基金和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市政府决定成立代市长都本伟为组长,常务副市长裴伟东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为成员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与经办机构建设,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服务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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