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住建委:
根据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相关规定和建设部、 建设厅“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以及国家、 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 2011 年 8 月 3 日全市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精神,立足有效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市政府决定从 8 月 12 日 开始, 对全市 2010 年以来商品房预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整改,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的鉴定依据及原则
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席令第 29 号)第
44 条、 第
68 条;
二是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 号) 第
23 条、 第
39 条;
三是《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
25条、
26 条、
27 条、 28 、
29 条、
30 条、
4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