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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商品住房小区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核时,应具体审核项目的立项文件中是否足额、合理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土地出让文件中关于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定,将政策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楼栋或单元。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楼号、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在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备注栏中。
  四、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标准
  (一)政策性租赁住房配建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同一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得分散建设。
  (二)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或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做到合理布局,功能齐全,经济适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三)配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应当进行简装,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政策性租赁住房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房保持一致。
  五、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收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
  六、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管理
  (一)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包括室内简装)需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作为验收的依据。配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房管部门按配建合同的约定收回,产权归政府所有,并由市房管部门代为登记和管理。
  (二)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根据房屋预测测绘成果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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