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商品住房小区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漯政[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多渠道增加政策性租赁住房供给,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新建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我市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受让人按照开发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策性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工作。
二、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方式
(一)政策性租赁住房以每个独立项目为核算单位,按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
(二) 政策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因项目建设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配建的,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配建,异地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制定。
三、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审定
将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作为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和规划限制条件。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当在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政策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对于应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而不配建的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项目用地审批。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国土部门签订国土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时,应当同时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政策性租赁住房配建协议,明确具体的配建方式、配建面积和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