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漯政[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保险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参加我市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3.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三)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等国家、省和市规定与生育保险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