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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五)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工作;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并选派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开展现场评审的名单;

  (五)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九)组织推荐省长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十)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组织及个人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报市评审办。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形成了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

  (三)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及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

  (三)个人所在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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