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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现将《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励。主要授予本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组织及为我市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及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遵循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标准。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组织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2人。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负责审定评审办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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