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二)转变政府职能;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六)强化行政监督;
(七)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四)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条 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五)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