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九届凉山州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张支铁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州、县(市)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来源是州级或者主要是州级的建设项目,由州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市)级或者主要是县(市)级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建设项目,由州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