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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乡镇政府法制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负责本乡(镇)政府拟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度的起草、审核、上报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度的征求意见及立法调研的反馈工作。
  (二)贯彻执行乡(镇)一级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负责向乡(镇)政府提出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实施本乡(镇)政府法制工作,协调政府法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四)负责对乡(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及上报备案工作。
  (五)牵头承办本乡(镇)的听证、复议、投诉和应诉工作。
  (六)负责本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中的错案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审核把关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及使用管理。
  (八)组织或者参与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本乡(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政府法制宣传报道和政府法制信息上报工作。
  (九)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乡(镇)领导及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与县政府法制机构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络和执法信息沟通,收集、反馈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本乡(镇)政府法制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建立工作基础台账。
  第六条 法制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确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工作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各项工作。
  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各乡(镇)政府必须重新指定符合条件的法制员,报县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法制员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
  第八条 法制员考核评价机制。
  每年度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法制员参加的法制培训、考试情况,日常法制工作尽职履责情况,当年法制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法制员,在年终时予以通报表彰;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法制员,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本制度由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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