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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乡镇政府法制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乡镇政府法制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办发〔2010〕106号)


各县人民政府,海螺沟景区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州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推进,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州各乡(镇)政府设立法制员。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乡镇政府法制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法制员在基层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重大意义,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乡镇政府法制员工作制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为乡(镇)政府法制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营造干事创业的环境,各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法制工作,指定一名在编公务员为法制员,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顺利开展;各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拟任法制员的业务培训,将培训人员情况在12月31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备案。各乡(镇)政府法制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对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服务、考评职责,充分发挥法制员在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制顾问作用,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乡镇政府法制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乡(镇)基层法制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州法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州各县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名法制员,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具体事宜。
  第三条 被指定的法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法制观念强,能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具备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综合协调处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法制工作且经过法制系统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条 各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法制员的培训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法制员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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