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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说 明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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