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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1)


  (二)保险业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

  (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五)有收费项目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除外),按当年收费总额的1‰计征。

  (六)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或确因经营困难难以交纳价调基金的,可以向代征部门提出申请,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缓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由葫芦岛港口、铁路、公路发往外埠的货物(救灾、军用物资除外),购方以吨为计量单位交纳,价值千元以下的(含1000元/吨),每吨1元;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每吨2元;价值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吨),每吨3元。

  第七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支出与使用

  第八条 价调基金专项支出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提出项目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价调基金实行无偿投入、有偿使用、贴息扶持、配套使用等方式,确保较少资金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 价调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生产环节重点扶持大棚等设施蔬菜建设、质量体系建设和蔬菜良种研发;流通环节重点支持冷库建设,增加蔬菜储备规模,调剂季节供需;消费环节重点扶持公益性批发市场和社区平价商店建设。

  (二)平抑粮菜等城市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或因自然灾害、病疫流传、重大节日等引发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变化。

  (三)政府开展农副产品成本调查、价格监测,重要调定价事项和发布信息等费用。

  第十条 如有特殊用途,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共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征收与管理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简称价调办)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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