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现将《
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的价格调控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确保非正常时期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维护城市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与使用,坚持长期积蓄、应急使用、政府统筹、用之于民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本级负责征收驻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价调基金。龙港区、连山区、南票区均不设立价调基金,其用于市场价格调控的急需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参照本办法设立价调基金,根据市场应急程度实行调控。
第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价调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有销售、营业和收费收入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和“三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缴纳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按当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个体工商户账目齐全的按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账目不齐或者没有账目的,无法计算销售、营业和收费总额的,参照行业标准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