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愿原则。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保障办法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按照我州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符合参保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属城镇户口的按照属地和自愿的原则,以个体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归口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宗教教职人员属农村户口的按照我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及专职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补助问题。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