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未结案件信息库,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部门,并统一在信用浙江网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1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四、听证公开
16.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17.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和涉及人数较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8.对申请司法赔偿案件中侵权损害后果、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或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9.对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等事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20.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等进行减刑、假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五、文书公开
21.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阐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视情以附表、图示等方式,便于当事人理解。
22.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23.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事项。
六、审务公开
24.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审判工作情况、重要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