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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批复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批复
(阿府函〔2010〕243号)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人口计生委:

  你们《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的请示》(阿州人社〔2010〕46号)收悉。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全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迅速实施绩效工资兑现工作。

  (一)实施范围:将全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州、县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均纳入全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同时,同步提高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支医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二)实施标准:按照“同一类区、统一标准”的原则,基础性绩效工作总量按单位绩效工作总量的70%核定,奖励性绩效工作总量按单位绩效工作总量的30%核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总量范围内确定。

  (三)适当统筹考虑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待遇。州属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退休人员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进行统筹,经费渠道不变,各县参照执行。暂将九寨沟管理局、黄龙管理局退休人员在原有基础上按每人每月210元纳入统筹,在职人员不纳入统筹范围,待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作时再按规定进行规范。

  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人口计生委要按照要求制定方案及时报省, 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兑现工作。

  三、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人口计生委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要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做好政策解释,确保社会稳定。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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