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参合农民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检查的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补偿范围,但必须持有所住医院开具到其它医院检查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不具备诊疗条件下严禁截留病人,需及时转诊转院。
(9)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第三责任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纳入合作医疗资金补偿范围,按照同等级别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对于他方有责任的意外、伤害等大额医疗费用,但对方无力支付或逃逸,按照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和出于人道,为挽救病人生命,可以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但必须提供执法部门、村委会证明(盖章)及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意见(盖章),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方可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10)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凡在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使用纯中医、中药治疗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上调10%进行补偿。
(11)本县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费用(计划生育国家补助除外)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办发[2010]78号)文件执行。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产生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合作医疗”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2)实行“结核病控制”等各种项目补助减免的,先执行项目补助减免,剩余部份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补偿。
(13)农村残疾人按照同等医疗机构标准上调10%给予补偿,办理补偿时须持有《残疾人证》或县残联证明和本办法中规定的原始资料。
3、特殊病及慢性病住院或门诊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减免;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患者补偿时需持门诊病历或医院诊断证明、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户口簿等原件资料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补偿。
第十条 补偿程序及规定
1、参合农民在本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门诊费用,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在当年度门诊统筹资金中实行现场减免,经双方签字并按手印认可。特殊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费用填写在《合作医疗证》“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登记”栏内,以免与家庭帐户、门诊统筹资金混淆。
2、参合农民个人申请医疗费用补偿时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合作医疗证、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处方附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证明材料(转院患者需提供转院证明,打工务工患者需提供打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