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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安顺市人民医院、贵航集团302医院、贵医安顺医院、安顺市妇幼保健院、解放军七十三医院。市卫生局认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解放军四十四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贵州省武警总队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贵阳皮肤病专科医院、贵阳市口腔医院、贵阳眼科医院、贵阳市肺科医院。

  第九条 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家庭帐户有余额的按照100%的比例报销,不管时间限制直至用完为止。在本人家庭帐户余额为“0”并且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方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补偿比例为50%,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120元(限本人使用),超支自理。

  2、住院补偿: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差异给予不同比例补偿,设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次补偿不受封顶线限制。安顺市范围内市、县、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均不设起付线,除不予补偿部份外,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为75%,使用国家规定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为8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0%。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5%。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设起付线200元(1年度内患同一疾病反复多次住院只扣一次起付线),除不予补偿部份外,补偿比例为55%。

  (5)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或自行到安顺市内外周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线200元,除不予补偿部份外,补偿比例为50%。

  (6)大额费用补偿:参合农民在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市、县级不设起付线。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外出务工、非定点医疗机构设起付线200元。除不予补偿部份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医疗总费用在15000元以上,按75%比例报销;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5000元以上,按80%比例报销;医疗总费用在35000元以上,按85%比例报销。

  (7)一年度内因患不同疾病多次住院涉及起付线的,只计算首次住院涉及的起付线。参合农民或学生参加两种以上保险的,可以按照合作医疗补偿或先进行其他保险补偿后,仅对余额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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