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不予补偿范围

  1、使用我县规定的药物目录外药品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2、生活用品、营养品、保健品、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住精神病院的生活费、住疗养院发生的费用;按摩、医学美容、假肢、义齿、配镜、准分子激光治疗等特殊医疗费用;

  3、因务工工伤、务工职业病、他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计划生育手术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药费用,打架斗殴、自残、自杀、犯罪行为、酒后闹事、吸毒、性病(指性传播: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等)、以及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时所患疾病的医药费用;

  4、不接受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所致的免疫规划相关疾病医疗费用;

  5、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陪伴费、伙食费;

  6、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7、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

  8、使用他人医疗证就医或冒名顶替他人住院的医疗费用;

  9、原始发票遗失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取的相关费用。

  10、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认定不在补偿范围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医疗费用补偿有效日期规定

  为全面掌握合作医疗基金储存、使用和支出情况,方便系统管理,参合农民当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补偿的,医疗费用补偿有效日期为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补偿,以办理时补偿标准进行,逾期无效。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行文批准。目前本县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包括:

  1、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全县范围内的合作医疗定点村级医疗机构(仅限于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2、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全县15个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定点计生站(仅限于生殖健康服务)。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镇宁自治县人民医院、镇宁自治县中医院、镇宁自治县妇幼保健院、镇宁自治县疾控中心(仅限于结核病门诊治疗、计划免疫门诊中的注射狂犬疫苗及免疫球蛋白)、镇宁自治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仅限于生殖健康服务)、贵航集团三0二医院云马医院。普定县精神病医院及周边县区县级公立医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