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从2011年度起,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范畴,不再单独设立门诊个人家庭帐户。

  2、风险基金:用于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按3%比例逐年提起,达年度总基金的10%为止。发生风险资金支付,则从下年度的筹资中补充。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资金保障、略有节余”的原则,历年滚存结转资金不能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当年结转资金不能超过当年筹资总额15%;凡年底资金结余超过以上比例的,可以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二次补偿。

  第四条 补偿模式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一)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门诊统筹补偿,从2011年起,取消个人家庭帐户,2010年度前参合农民家庭帐户有余额的,可继续享受家庭帐户+门诊统筹模式补偿,帐户余额为0的,直接进入门诊统筹补偿。

  (二)住院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大额住院费用补偿、特殊病和慢性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补偿,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五条 补偿范围

  (一)住院期间的药品费、医用材料费、辅助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和基本床位费等医疗费用。

  (二)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生3个月内新生儿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其参合母亲名下给予补偿。

  (四)农民夫妇连续3年以上参加合作医疗的,保障期内当年度出生的婴儿(1周岁以内)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其母亲或父亲名下给予补偿。

  (五)特殊病、慢性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补偿,我县规定的特殊病和慢性病包括:

  1、特殊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海洋性贫血(又称地中海贫血)、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排除治疗、狂犬病、体外碎石治疗、皮肤病、肛肠科疾病。

  2、慢性病:高血压病(Ⅱ期及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结核病、肺心病、癫痫病、肝豆状核变性、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性狼疮、甲亢、冠心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