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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镇宁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已经2011年3月9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镇宁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10]51号)精神,为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模式,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资金使用率,使农民更多受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合农民患病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在安顺市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转诊转院。因病情需要转省级定点医院治疗,根据所就诊的医院不同,作如下规定:

  1、参合农民就诊医院是市级医院,则由就诊医院出具转院(诊)证明,可转省级定点医院治疗。

  2、参合农民就诊医院是本县内医院,则由就诊医院经主治医师按要求填写《转院申请表》,报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就可转院治疗。

  3、急、危、重病人可先转院治疗,病人住院期间由家属为其完善转院手续。

  4、病人未在本县内医院诊断,但有病历资料记载属特殊病情的,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开具介绍信,可转省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5、一次转诊手续当次有效,再次转诊需重新办理。

  6、凡无转院(诊)手续直接到省级定点医院就医的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补偿参照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设立和使用

  1、统筹基金:由农民缴纳参合资金、上年度节余统筹基金、基金银行利息和当年度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扣除当年应缴的风险基金组成,用于参合农民就医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大额住院费用补偿,特殊病和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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