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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集资统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集资统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现将《吐鲁番地区集资统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吐鲁番地区集资统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各县(市)在认真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集资统建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干部职工住房条件。为做好吐鲁番地区的集资统建住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申请范围
  地区及各县(市)已完成清房工作的各单位干部职工均可申请购买集资统建住房。
  二、集资统建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一)集资统建住房的建设用地以政府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对划拨建设用地当中属于地方征收的相关费用予以免收。
  (二)集资统建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一书三证”工本费、建设施工许可证工本费、消防设施检查费、国有土地补偿费、土地资源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权属登记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三)集资统建住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可研报告编制、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代理、标底编制、招投标交易服务、房产测绘、土地勘界费以及房屋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集资统建住房购买优惠政策
  (一)各单位干部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参照《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8〕228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可作适度上浮,其中高层住宅(含小高层)上浮面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多层住宅上浮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上浮面积部分执行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价格。
  (二)购买集资统建住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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