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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资统建住房及清房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资统建住房及清房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自治区9月26日召开了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工作会议,对全区集资统建住房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贯彻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集资、统建住房购房工作
  (一)今年是干部职工享受集资、统建住房政策的最后一年,为让更多符合政策购房条件的干部职工享受到最后一次政策优惠,地委、行署决定10月31日后交纳首付款申购集资、统建住房的干部职工按照《自治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说明》相关要求执行(集资、统建住房政策文件在吐鲁番地区政府网站公布)。
  (二)目前,地、县(市)各单位尚有部分未参加房改购房的干部职工没有申请登记购房,各县(市)、地直各单位要组织对这一部分干部职工进行普查登记,对未享受房改政策和没有购买集资、统建住房的干部职工要求说明不申请登记住房的原因,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将视为自动放弃。
  二、进一步做好集资建房清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房改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大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干部职工的住房利益,切实把本单位本部门的规范清房工作做好做实,确保违纪违规住房问题得到坚决纠正,广大干部职工住房利益得以实现。
  (二)在前一阶段开展清房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对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违反政策规定,在集资建房中擅自扩大住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对弄虚作假,擅自扩大集资建房对象和范围等现象进行认真清理。2011年1月1日前没有完成清房工作的单位将无法享受集资建房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有违规集资建房而不登记的,多占的违纪违规住房不再享受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有关政策。
  (三)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多处参加集资建房的,对二次以上集资建房要全部按原集资建房价格退出集资建房,或按照现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清理集资建房的补缴资金全额上交财政,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严禁单位截留。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地直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各县(市)长、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安排,并抓好落实,切实将集资、统建住房及清房工作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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