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实行网格化监管,消除监管死角。
(二)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要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五)做好信息统计,确保信息畅通。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落实专人报送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的信息,及时将本辖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以简报形式(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每周至少报送1期(每周三上午12时前报送),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县(市)、有关部门于5月3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报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