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健食品安全。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加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到今年年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生产记录制度建立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地区药监局)
(七)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地区经贸委、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监管,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县(市)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到今年年底,生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企业,产品100%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语,100%建立销售台帐,100%执行实名购销制度。
地区经贸、监察、发改、财政、公安等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27日-6月10日)
各县(市)、各部门结合《工作方案》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制定本县(市)、本部门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迅速安排部署整顿工作。5月31日前,各县(市)、各部门要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向社会发布《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要在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场所和公共场所广为悬挂、张贴,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大力宣传,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6月10日-2011年10月14日)
各县(市)、各部门督促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督促各项制度建立、落实并执行。并在辖区开展拉网式检查,不留空白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尤其注重对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出租厂(民)房、城镇临时建筑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摸底排查。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检工作。确定重点品种(产品),加密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0月15日-201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