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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其他条件:

  (一)产业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

  (二)依托强大的制造业优势,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品牌。

  (三)国际采购商数量或采购额度不低于30%,并且商品具有中长期的国际需求,符合国际采购发展趋势。

  (四)有严格的供应商筛选标准和认证机制,30%以上的供应商有质量、环保、健康安全等国际认证,符合国际采购标准。

  (五)具有稳定的、能满足交易需求的供应商和采购商。

  (六)区位交通便利,规划合理、配套设施完善,能满足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变化趋势。

  (七)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以单体市场形式进行申报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注册,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二)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年交易额居全国同类市场前列。

  第十一条 以市场集群形式进行申报的,由该市场集群的联合体或者其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申报。市场集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形象标识和信息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协调机制。

  (二)年交易额超过30亿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需提交资料: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函。

  (二)申报单位申请书。

  (三)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发展方向、建设内容、保障措施等。基本情况要重点反映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三大系统”的现状及市场在国内外的地位。

  (四)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获得的主要认证、荣誉称号、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主要管理制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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