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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发展、重点扶持、分批推进、动态管理。

  第五条 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整合、改造、提升、创新”为主线,以创新经营模式、交易方式和服务功能为突破口,重点建立和完善三大系统:一是发达、完善的现代交易系统;二是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系统;三是先进、规范的现代管理系统。

  第六条 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主要依托专业市场、市场集群等交易平台建设。原则上一个产业培育一家省级国际采购中心。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省国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培育、建设、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功能要求:

  (一)展示交易功能。能够集中进行专项商品展示和交易,展区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和设备先进,交易模式创新。

  (二)电子商务功能。有先进的网上交易平台,能够进行在线信息发布、交易、支付等经营活动。

  (三)物流配送功能。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善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为交易商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配送服务。

  (四)研发设计功能。有自建、委托或合作的研发设计机构、创意中心或品牌孵化中心。

  (五)商品检测功能。有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场商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商品质量。

  (六)国际贸易服务功能。有报关报检、进出口退税结汇、国际信用保险、国际物流等功能。

  (七)营销推广功能。自建或引进具备整合营销功能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市场推广。

  (八)其他服务功能。能够提供金融、信息、会展、咨询、会计、法律、人才培训等全方位的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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