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由投资主体向注册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核准权限决定对其核准或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省属单位可由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境外投资情况复杂,各国或地区社会制度、政治体制、法律、宗教、文化、传统、习俗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和赴外人员人身安全,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召集外汇管理、商务、外办、国土、海关、商检、税务、出入境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及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项目评估报告是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核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审核,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或审核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有关企业应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项目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对书面信息报告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核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同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项目信息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标有明确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