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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央企在赣企业或机构除外),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行政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下发核准文件前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待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后,再与《登记单》一并下发核准文件交项目单位。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核准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境外投资特殊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特殊项目是指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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