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2011〕1076号 2011年6月2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资字〔2005〕1014号)自2005年9月发布以来,已历经6年多时间。在此期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涉及该《暂行管理办法》内容的调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原有的《暂行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用目前情况。
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更好地服务全省发展提升和开放型经济,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外资〔2010〕2661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重新修订《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自2011年6月10日起施行。2005年9月6日发布的《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附件:
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外资〔2010〕2661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