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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1〕32号 2011年5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调整标准
  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5元调整为265元。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至参保地统筹基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45元调整为265元。
  三、资金渠道
  (一)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200元部分,执行2008年资金负担政策,即:59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余县(市、区)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补助标准65元部分,80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他地方由省、市、区财政按7∶1∶2负担。
  (二)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以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退休年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改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大集体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其中省直管县按8∶0∶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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