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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六批予以确认和取消及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六批予以确认和取消及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0〕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八批(新政发【2007】40号)、第九批(新政发【2008】44号)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自治区《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经地区行署同意,决定对10个行政许可主体的19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确认,对3个行政许可主体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并对4个部门共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下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依法公示,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
  二、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落实工作。对取消许可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
  三、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本次以及过去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继续实施。如有违反者,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下放至县(市)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办理有关手续,并确认公布。

  附件:1、吐鲁番地区行署第六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0个部门19项)
  2、吐鲁番地区予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个部门5项)
  3、自治区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个部门5项)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吐鲁番地区行署第六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10个部门19项)

  一、地区文物管理局(5项)
  1、权限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依据:《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正)第18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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