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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0〕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吐鲁番地区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为切实做好地区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确保捐赠资金物资合理配置、规范使用,让捐赠机构和捐赠人放心满意,根据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地区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做到财政专户管理,民政部门分账核算,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要根据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序使用,重点用于灾区民生项目重建。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督。严格规范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抗灾救灾捐赠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二、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二)按照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对捐赠人明确提出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使用。
  (三)县(市)接收的抗灾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留本级使用,地区接收的抗灾救灾捐赠资金视灾后重建情况作为调剂资金使用。
  三、使用要求
  (一)民政部门发放抗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制定分配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后,民政部门可统一调拨分配抗灾救灾捐赠款物,并报地区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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