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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推进措施

  (一)完善落实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一要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二要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墙改费、渣土处置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要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自用房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四要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补贴。按照《河北省老年福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100张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不低于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受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对经批准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已营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五要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此外,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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