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一是按照“三统一”(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城市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备临时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功能。具备社区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的可在原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不具备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解决。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区办等部门《关于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定》(保办字〔2007〕72号)的用房中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用房。二是在信息网络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12349服务热线,www.bd12349.com门户网站)的基础上,建设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呼叫系统。三是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和居家养老呼叫系统,整合规范为老服务企业,为居家老人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的紧急救援、托养、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及其他社会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四是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展开的同时,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三院合一”型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或中心敬老院等设施资源,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养老服务。
(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保险公司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本辖区城镇老年人口数量总数的3%分期分批规划建设老年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末,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三)积极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市、县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闲置资源,在不断满足老年服务需求床位的基础上,至少建成一所不低于200张床位规模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在重点向“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低收入老人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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