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照“三统一”(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要求,在城市街道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建设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站,具备临时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功能。社区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的可在原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没有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解决,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区办等部门《关于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定》(保办字〔2007〕72号)的用房中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用房。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展开的同时,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三院合一”型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或中心敬老院等设施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建立特殊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保障机制,对于享受城市低保的老年人,特别是“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高龄老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出资,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必要的限时限额服务,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事务代办等服务。
(三)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市为民社区服务中心网络平台建立入网老人和入网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机构信息库。通过12349便民利民服务热线和老年人紧急救助服务系统,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以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体系为平台,以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为依托,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为居家老人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的紧急救援、临时托养、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积极指导规范为老服务单位搞好服务人员专业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能力。积极鼓励各类专业人员参与为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家政服务机构、慈善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志愿服务。特别是各社区老年协会要积极组织动员低龄健康老人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来,通过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等形式,开展社区内老年人互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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