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落后产能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的,职工变更劳动关系的,兼并重组企业应到市、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对于关闭、破产的落后产能企业,要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用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行业风险向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障金,用于解决新发生职业病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一是关闭、破产落后产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的1级-4级工伤人员,按照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5级-6级工伤人员,在企业向统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预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需规定数额伤残津贴代发资金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7级-10级工伤人员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53号)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是关闭、破产落后产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1级-6级工伤人员,在企业向统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预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情况复杂。为了顺利推进该项工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改、工信、财政、人社等部门为成员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善后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指导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善后工作。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企业动态和职工思想动态,广泛深入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制定《预防和处置因企业阶段性停产和淘汰退出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预案》,明确各单位职责,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市、县发改、工信、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确保形成合力,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任务,结合市、县产业升级要求及县(区)实际,积极做好本辖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