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实施技术改造、转产和资产重组项目吸纳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并与新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和建立社保关系的企业,可按照安置职工数量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针对少数已按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改造建设,但仍需迁离交通主干道旁而迁建困难较大的企业,可根据迁建投资规模,申请自治区从工业化资金中给予适当贴息。
(六)市、县政府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安排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优先支付职工的社保费和经济补偿金等。补偿金使用顺序,按《破产法》规定清偿顺序执行。
二、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原企业应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相关债务,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相关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因关闭、破产而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相关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可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向职工发放清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市、县财政可适当补贴。
三、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规范、接续和转移
(九)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规范、接续和转移。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在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减免滞纳金。对因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到外地继续工作的,积极协助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十)关闭、破产的落后产能企业,要按规定预留并缴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费用,保障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按照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月向职工发放求职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为3个月,求职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