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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1〕107号)


中宁县、海原县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中卫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意见》(宁政发〔2010〕182号)精神,结合中卫实际,制定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安置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策扶持

  (一)提供就业服务。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有关规定,将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现行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及时为下岗失业登记的“4050”人员,审核发放社保补贴。通过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专场招聘、发布就业信息等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树立就业创业信心,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大力实施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创一批就业岗位,进一步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最大限度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落实培训补贴。按照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职工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职工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后进行技能鉴定的,可同时享受自治区财政关于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的相关补贴。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06号)规定。

  (三)继续执行“54321”政策。将淘汰落后产能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54321”政策范围,并延长执行至2011年底,“三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54321”政策中“三项补贴”标准按宁夏一类失业金标准460元执行,三项补贴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选一项。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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