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区要摸清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社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底数,按照2011年调整后的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消防监督部门重点排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公安派出所重点排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所的培训指导和现场检查帮扶力度,防止因工作指导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被追究连带责任。
(四)加大源头监管和消防产品监督力度。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擅自营业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单位、场所及施工现场检查发现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要立即会同工商、质检、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追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销售、生产源头,坚决予以惩治,杜绝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使用领域。
各县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报送工作信息和情况。5月份起,每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月工作小结和《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建筑消防设施排查表》。(联系人:郭海龙,联系电话:7072615)
附件:1、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2、建筑消防设施排查表
附件1:
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支队:
填报日期:
检查单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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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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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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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关闭问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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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瘫痪问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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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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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行政强制决定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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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临时查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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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三停单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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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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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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