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税费减免。认真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对流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殖税。对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小商贸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降低经营成本。对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商贸流通企业,参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双蓄工程等技术改造促进节能减排。自2011年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星级饭店、商场和超市等企业,银行刷卡费率分别调至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最低限。严格执行《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对产权归属于商贸流通企业及星级饭店的门前停车场,由企业指派人员直接管理。优化物流配送。凡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车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其在城区内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优先发放通行证。
(七)促进社会就业。支持流通服务领域扩大就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社区商业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等经营项目,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应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